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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荷兰议会一院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法案,使长期以来伦理
学界争论不休的安乐死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医学伦理学者亦对此
见仁见智———

对安乐死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认识

  我国安乐死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安乐
死的研究、宣传、立法、实施的全局来看,还有一些基本认识、基本
观点需要进一步解决,目前的许多不同意见往往是由于在这些基本认
识上的模糊或差异造成的。
                理解安乐死的性质和地位
    安乐死是一种包括医学在内的社会问题,是需要医学和医生参与
的社会文明,不能局限为一种单纯的医学问题和医生行为。目前在安
乐死的理论观点、伦理评价、立法研究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困难,往
往是由于把安乐死局限在医学领域造成的。安乐死是公民和社会对优
化的死亡状态的选择和崇尚,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
明,医学只是以其专业的知识和手段为其服务。
                 深入揭示安乐死的本质
    安乐死的立法和实施必须首先统一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安
然去世”,还是“无痛致死”?安乐死是不是“致死”、“仁慈杀人
”?我们认为,“安然去世”贴近安乐死的本质,它所解决的矛盾是
“痛苦地死,还是安乐地死”,而不是“生,还是死”;实现的是从
“痛苦”向“安乐”的转化,而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只有
纠正对安乐死本质的误解,才可能化解由“致死”引起的各种矛盾和
困难。
                 准确界定安乐死的主体
    安乐死的主体(权利主体、行为主体)是公民,选择和决定的权
利属于公民,医生只是提供医学的服务,而不是安乐死的权利主体和
行为主体。把医生误解为安乐死的主体,一方面容易把安乐死理解为
“无痛致死”,另一方面又把医生放到主体地位,逻辑地把医生推到
“救死扶伤”与“仁慈杀人”的矛盾中。这种困难不是安乐死本身造
成的,而是由于人们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一种逻辑悖论。只要把弄颠
倒的主体重新颠倒过来,这里的困难是不难解决的。
              冲破单纯医学伦理评价的局限
    安乐死的伦理评价涉及到三种伦理规范,即医学伦理、生命伦理
、社会伦理。究竟采用哪一种伦理规范,或以哪一种伦理规范为主?
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需要遵从社会伦理规范。社
会伦理规范是更基本和基础的,当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的评价与社会
伦理评价不一致时,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的评价要服从社会伦理评价
。以“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如果没有社会伦理的这种
高视角评价,如果医学伦理和生命伦理不在实践中前进,医学和医生
为“只生一个”服务的行为必然会受到传统的医学伦理、生命伦理的
限制。因此,应当把社会伦理评价放在第一的位置,冲破单纯的医学
伦理、生命伦理评价的局限,把医学和医生从这种局限中解放出来,
给以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建设新的死亡文明发挥新的作用,同时也丰
富和发展新的医学伦理。
              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人类对安乐死的思考和追求已形成了一些传统思想和观点,但是,
过分地强调传统观点,甚至把自己的思想完全束缚在传统观点的框架
之内,难免形成一些思想障碍。历史不能割断,但对传统要保持批判
的头脑,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关键是要明确我们今天研究问题的立
足点和着眼点,我们是立足于新世纪、新千年的时代潮头,着眼于建
设具有新的时代水准的安乐死,要从这样的立场出发来处理继承与发
展的关系。安乐死能否在我国依法实施,关键在于向前开拓,在于创
造性建设。
              从国情出发建设中国式的安乐死
  当代安乐死研究是从国外移植到国内的,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立法
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是研究和发展我国安乐死的重要基础。但是,
要正确地处理好中国与外国的关系,要“洋为中用”,不能简单地生
搬硬套,更不能做别人的尾巴。中国的安乐死研究和建设一定要有自
己的精神和性格,要积极地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一定要“为中用”
,要“中国化”要按照中国的国情找到破解的方法和途径,实现突破
和创新。
              理解安乐死建设的时代意义
    中华民族对于良好死亡状态的追求有悠久的历史,向来有“善终
”、“寿终正寝”、“重于泰山”等美好理想,但所追求的这种理想
死亡状态还主要是心理上、伦理上、社会评价上的,如何在个体死亡
中具体操作,还缺乏有效的调节控制手段,伦理评价也还没有专门化
和系统化,更缺乏法制管理程序,不可能在社会上广泛地实践。今天
研究和发展的安乐死,将克服这些局限,建立起可操作的技术体系,
建立起专门化、系统化的伦理评价体系和法制管理体系,成为在社会
上广泛实施的一种新文明。应当说,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背景资料]
  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通过了安乐死
合法化的法案。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签字后,该法案即可正式生效。
该法案的通过使荷兰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避免人们滥用安乐死,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
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成人,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深思熟虑
之后所作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
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病人除
安乐死外已无其它选择;最后,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要经过两名医
生的诊断,慎重地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荷兰之所以能成为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中一个很重
要的原因就是安乐死在荷兰已非新鲜事。早在20年前荷兰就开始了将
安乐死用于不治之症患者的实践,关于安乐死的辩论则已进行了30年。
据悉,荷兰每年安乐死的病人多达数千名,1999年,荷兰有统计的安
乐死病例达2216例。去年11月28日,荷兰议会二院(即下院)以104
票对40票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这一次荷兰一院的表决结果最终使安
乐死在荷兰获得了合法地位。

  祝世讷  (2001.05.17)  摘自《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