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讯(记者王晶珠)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发布第308号国务
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该《办法》
共有8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
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
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
保健监督管理工作。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
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母
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办法》在“婚前保健”一章明确,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
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办法》中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
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筛查、诊断、
治疗和监测,并应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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