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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面面观

 [放弃治疗在临床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只有将其放在“医学
—文化”框架中进行全方位考察,才能从整体上加以正确把握。本期
从《医学与哲学》上摘编的一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阐述
文章,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

  哈尔滨医科大学孙福川、张英涛、高歌今:

  放弃治疗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客观医学现象,即在患者被确诊后
未按常规进行必要治疗;二是指主观价值选择现象,即在对患者确诊
后,医师针对“不可为”的病情而自主采取“有所不为”的医疗决策。
在临床实践中,放弃治疗时时都面临着医学及其作为的认知冲突、不
同主体的权利冲突、同一主体不同权利的冲突等诸多伦理冲突。因此,
临床医师在作出关于放弃治疗的抉择时,必须恪守科学认定、患方自
主、恰当干涉、履行必要程序等基本伦理准则,从而保证这种极为复
杂的医学———伦理———价值选择更趋科学化、人性化。应特别强
调的是,医师放弃的仅仅是某种特定的医学手段,而绝非自己的医德
责任和医学对病人的所有关怀。

  南京医科大学南京脑科医院周正猷许远陵:

  我们知道只有生命的神圣论、质量论和价值观相统一的生命观,
才是惟一正确科学的生命观。生命的神圣论不仅依赖于生命本身构建
的成功、神秘,更有赖于它无穷的发展和进化,以及意识、理性对自
然界的能动作用。当生命衰老,当生命的人道价值逐渐失去的时候,
只有死亡才是生命神圣的体现。
  这无疑将促使人类最后接受安乐死的观念和立法。
  自然死亡而不被延缓,能减少患者疾病的痛苦,或者能缩短其经
受痛苦的时间。伦理学主张,对年龄过长(如90岁以上)或身患绝症
不愿忍受痛苦的老人坦然迎接“自然死亡”的愿望应当尊重。只要不
妨碍他人,不妨碍社会,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宗教信仰等理应受到
尊重。
  一个人既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同样也应当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对那些无望治愈的临终病人,最后是否放弃治疗,首先必须以病者本
人的意志为依据,医生必须忠实地执行病者本人的意志。在病人确实
已经丧失了意识,或者只有某种程度的意识,下列几种人可以代表病
人表达意志。他们的次序是:配偶、子女、信任的亲朋好友、律师等。
当病人的意志和亲人的意见发生矛盾或亲人之间的意见发生冲突时,
或者是代表病人的意志与医生的意见或科学准则发生矛盾时,医生要
反复介绍医学进展现状及病情现状和预后,与众人进行反复磋商,逐
步取得一致或共识。放弃治疗只能在病人意志和医生意见趋于一致,
即取得公(共)识承认的基础上,方可实施。实施前要做翔实的医患
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医疗文件。

  大连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王苏平:

  放弃治疗显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从患者本人、亲属、医务人员
和医疗付费等方面考虑都有积极的意义。
  患者方面,放弃治疗多实施于脑死亡、植物人和不可逆性重症昏
迷的患者。脑死亡的患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其生命已经不存在,想尽
一切办法去维持其心跳、呼吸对于一个没有生命的躯体来说没有任何
意义,依靠现代高科技医疗手段可以延长其生命数日,甚或数周,可
是延长的这段时间对其生命的存在价值又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有些
患者病前就曾表示过不希望延长自己无价值的生命。
  患者的家属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需要有相应的支出。自费
医疗个人支付自不必说,就是公费医疗、保险医疗和劳保医疗也需要
个人支付一部分。除了少部分经济优厚者之外,耗费财力去延长患者
毫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经济负担。在这
种情况下,放弃治疗显然可以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重症患者昼夜都
需要有人护理,有的需要两个以上的人。毫无意义的延长生命常常使
这部分患者家属感到无奈,放弃治疗对他们显然是一种解脱。
  现在许多患者的子女主张厚养薄葬,他们认为在老人病前多尽孝
道,使他们心情愉快,有较高的生活质量,而在他们病危或死亡之后
则没有必要再做无意义的耗费。持这部分见解的人主动放弃治疗的要
多一些。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一些
以往被认为不可治愈的疾病现在有一些已能治愈或好转。但是即使医
学科学再发展,也仍会有一些疾病是我们无法解决的,对履行救死扶
伤的职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医学科学的发展也没有任何推动和促
进作用,放弃治疗实在是在所难免。
  对医疗付费方来说,保险医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按人均
有一定的比例,其支出并不是无止境的。对于没有治疗价值的患者,
为延长其生命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是相当大的,往往给付费方带来沉重
的负担,而且使有治疗价值的患者的支出大打折扣。

  浙江大学施卫星、王南:

  在医院加强监护病房(ICU)有关病人收治标准的执行,以及对
已经进入ICU但已确诊为脑死亡、植物状态或多器官衰竭的临终者作
为放弃维生措施、撤离ICU的决定,都需要制定以现代科学思维和观
念作为基础的良好政策。这种政策能充分尊重科学的判断、病人的意
愿,充分考虑生命质量、生存意义以及社会医药资源分配的公正性等
因素。在这一问题上,家庭或医院的经济利益和影响力不应是占主导
地位的。当前,重要的是要加快制定与ICU直接相关的《脑死亡法》、
《植物人医疗条例》以及ICU收治和放弃治疗全国统一的科学权威性
标准,作为ICU医生决策、决定的科学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