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有规定
健康报讯(记者王晶珠)卫生部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
了《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通知》说,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和消毒
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
产品命名规定》。《通知》要求各地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
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
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
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
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
知申请者。
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
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
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
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
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
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
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
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
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
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
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
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
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
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
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消费者不
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五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
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
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
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
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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