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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服用精神药物四原则

  在精神卫生门诊工作中,常有一些病人和家属向医生咨询:怀孕
期的精神病人能不能服药?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说明一点:我国《婚
姻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或症状虽有好转,但尚未彻底缓解
时不能结婚;所患的精神疾病预后不良、严重的癫痫、智能高度缺损
者也不能结婚。鉴于大多数精神病都有一定的遗传倾向,怀孕和生孩
子都有加重精神病人病情的可能性,所以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讲,还
是不生育为宜。
  然而,对于育龄妇女在婚后、怀孕后或孕期遭受精神刺激而诱发
的孕期精神病在怀孕期能否服药的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我国药理学家在研究中发现:大多数精神科药物应用小剂量(维
持治疗剂量)时无明显的致畸胎作用。病人服药是为了控制病情,如
果不服药而导致病情恶化,势必对病人和胎儿危害更大。据此,可在
医生的具体指导下,有选择地慎用维持量的治疗用药,以控制病情和
尽早康复。
  不过,我国精神卫生学专家提出:碳酸锂等少数抗精神病药物对
胎儿是有害的,尤其是怀孕最初的3个月服用较大剂量的精神科药物
时,对胎儿的危害会更大。精神病人在妊娠晚期和临近分娩时使用精
神科药物,可能导致流产和死胎等严重后果。
  因此,孕期精神病人用药必须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小剂量和
维持治疗剂量用药;二是尽量避免妊娠初期和妊娠晚期用药;三是禁
止哺乳期服药,以免精神科药物进入母乳而危害孩子;四是坚持在正
规医院精神科医生的具体指导下服药。如果能掌握以上用药原则,就
能确保孩子的优生优育。

 浙江省海宁市石路医院钱培康 200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