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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以后,医院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九月十五日实施,对医疗机构购药、制剂及 
新药上市等都有明确规定 
 健康报讯(记者陈会扬)9月15日以后,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 
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跨 
机构使用。这是朱镕基总理近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新增配制剂型或改变 
配制场所,须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配制制剂须按规定报送资 
料和样品,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 
进记录,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购进价格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 
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个人开设的门诊部、诊所等医 
疗机构,只能配备常用和急救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 
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一致。 
  《实施条例》重新界定了新药概念,增加了对药品申报中未披露 
实验数据的保护及对批准上市药品定期再注册等条款。按以往规定, 
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实施条例》界定为未曾在我国境内 
上市销售的药品。据此,今后我国制药企业首次生产国外已经在中国 
上市销售过的药品一律按仿制药品审批。按《实施条例》规定,今后, 
我国将对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不 
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所监测品种。 
  《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5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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