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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条例》培训启动
  健康报讯(记者刘虹方彤)全国医疗机构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培训工作开始启动。4月19日,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和北京市 
卫生局共同主办高级培训班,北京地区50多家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和 
医务处长首批接受培训。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预 
防为主,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产生,并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公正地 
处理。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依法行医,确保医疗安全,提 
高医疗质量作为头等大事。 
  培训班上,专家们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有关部门同时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强化岗位责任,严格医疗 
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察 
管理,坚持以防范为主,对医疗差错要及时处理;对疑为医疗事故的, 
要及时公正处理,严禁推诿。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责任 
制,严格执行院长、科室负责人两级负责制。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严 
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医疗安全工作的领 
导。院长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医院管理重点在内涵建设 
上,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长曹荣桂介绍,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院管 
理学会等组织,在全国各大区陆续开展《条例》的培训工作。 
编后语: 
这样看来保护性的医疗行为将成为日后我国医疗行业的主基调, 
这样无疑会增加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保护,同时也使医生为了躲避一些 
不确定的行业风险而采取比较保守的医疗措施。这种法制在目前中国 
还不很发达的医疗水平的条件下实施,第一,将不可避免地增加病人 
的医疗费用,因为,医生为了免则,可能会为病人做大量的检查而不 
至于出现“丝毫遗漏”;第二,在目前很多地区的检查手段还不先进 
的情况下,将可能出现部分病人无法得到果断处理和及时治疗,因为 
这样的条例要求医生在得到“最”完整的检查结果后,确定“最”准 
确的诊断,采取“最”合理和妥当的治疗方案,但这在很多的情况下 
是难以得到的完美结果,因为医疗水平的悬殊,在一地是先进的方法, 
在另一地就可能是落后的或错误的;第三,在目前医疗的国家和社会 
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医生采取保护性的医疗措施,将极大地妨碍 
我国医学科学的进步和提高。 
这种政策的提出极有可能是在一些病人的强烈呼吁及部分媒体的 
蛊惑下颁布的,表现出政策的制定者对医疗行业的不了解或者是对于 
我国医学科技的情况的过分乐观,而照搬欧美的法典,却忽视明确医 
疗行业的严峻局面。因此,应该建议全国人大在条例9月1日实施前, 
对此条例进行审议,并暂缓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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