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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知情同意权”
 ——关于防范医疗事故的话题 
               
患者:想要“明白”不容易 
  一位癌症术后感到吞咽困难的山村教师又去找医生。医生说,那 
就做个食道镜吧。结果,病人做完回去一直高烧不退。最后,病人到 
了省城一家大医院检查,才发现食道破了。尽管有明确规定,特殊检 
查必须经过患者的知情同意,但在第一家医院,没有人征询这位教师 
要不要做这种检查,更没有人告诉她这个检查可能会有创伤。 
  类似事例媒体常有披露,还有患者家属因为医院没有履行“告知” 
义务而向法院起诉的。于是,一个法律名词———知情同意权,出现 
在医疗服务当中。 
  这个名词对医患双方都确实有些陌生。采访中,一些患者和家属 
对什么是知情同意权一无所知,反正到了医院全凭医生做主。有的患 
者也想多知道些什么,可张口一问,医生就告诉患者:给你开的都是 
好药,我还能害你吗?更有医生向发问者还以白眼:你是医生还是我 
是医生? 
               
法学专家:知情同意权有法律规定 
  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医患之间最早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手术协议书。民法专家认为, 
知情同意权是《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 
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当患者到医院挂号后,医院和患者就形成了合 
同关系。所以,知情同意权对患者是权利,对医生是法定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卓小勤这样解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个护士 
用针“扎”患者,这叫打针;一名外科医生把患者身体“切开”,这 
叫手术。这些,法律界人士称之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侵害性”。医生 
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必须让患者知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就是 
侵权行为。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方面内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 
《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等,都将知情同意权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 
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经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 
或家属同意。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 
显之处,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医 
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医生做手术、特殊检 
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 
意见时,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得到患者同意而且签字或者其 
家属同意并签字时,由医生写出医疗处置方案,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 
  王北京律师认为,知情和同意是两项权利,“知情”有绝对的也 
有相对的,比如有的必须告知,有的告知要根据情况掌握分寸;“同 
意”也是相对的,病人可以同意手术或不同意。但得了法定传染病, 
病人就是不同意也要治疗。 
  去年曾向3万人次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郑雪倩律师说, 
医务人员对什么是知情同意权知之甚少。 
             
社会:真正把知情同意权交给患者 
  众多的“圈外”人士都认为,医院如果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落到实处,医患纠纷的解决就不难了。 
  专家们认为,从对医学知识的占有上来看,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处 
于绝对优势,医疗服务的接受方处于弱势,但“知情同意权”可以在 
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不平等关系。“圈外”人士认为,医患关系中更 
多的是医生不尊重患者,比如让患者干这干那,呼来唤去。民法学教 
授杨振山指出,医疗服务涉及患者的人身权益。在医院,患者能否真 
正享有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也握在医生手中。所以,医生一定要转变 
观念。 
  医学哲学专家邱仁宗先生在许多场合强调这样的观念:医生和患 
者不是一对“陌生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要把自己能公开的 
和不能公开的告诉医生。这种情况下,医生更应保障患者享有“知情 
同意权”。 
                
医院:落实知情同意权内涵深刻 
  从理论上说,医方对落实知情同意权持积极态度。但在实际工作 
中,还有不少需完善和细化的地方。 
  许多医院都有“知情同意书”,上边印着十多个条款,比如手术, 
告诉你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然后医生问病人,符合那几条就在 
那几条上划勾。邓利强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没有体现“个性化”的所 
谓知情同意,在法律上有许多漏洞。 
  一家医院的护士长通知病人:“明天开始给你做化疗,希望你配 
合一下。”不料,这一“知情”惹怒了病人家属,因为病人根本不知 
道自己得了癌症。护士长觉得很委屈,不是要知情同意吗?北京大学 
司法鉴定办公室孙东东主任说,体现人性化的知情同意,是医方要着 
力解决的问题。 
  北京友谊医院多年前就提出,在提倡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必须和保 
护性医疗结合起来。他们认为,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根据患者病 
情和文化及心理素质的不同区别对待。比如,对文化水平高、心理素 
质好的患者,就应当详细告知,取得配合;否则,就应当选择适当隐 
瞒,但一定要向病人家属详细说明,以免发生意外情况而引发纠纷。 
 
  福建一家医院在6个医疗环节上实行“告知”,如入院告知、治 
疗过程中告知、创伤性操作告知、改变治疗方案告知、对无行为能力 
者告知、在其他环节上告知,结果纠纷大量减少。 
  医院方面反映,由于医疗的特殊性,落实知情同意也有难题。比 
如,因患者及其亲属医学知识水平的差异,对医生解释的理解也就不 
同。在平诊情况下,医生可以尽量详细解释病情,在急诊情况下就很 
难做到了。还有,按现有医学水平,医生很难把握和预料某些病人病 
情的变化。再说,不同医院对同一个病人采取的治疗方法可能不一样。 
如果病人要求一家医院按别的医院的治疗方法给他治病,医生该怎么 
办?同一种病,医生会因为患者个体差异推荐不同的治疗方案,患者 
家属们的意见也会不一样。这时医生又该怎么办?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比如部 
分病历的公开等,同时规定了8种情况下的“免责”,在落实患者知 
情同意和化解医院尴尬的结合点上找到了一条路。  
刘虹  (20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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